油价调整数量怎么调整-油价调整数量怎么调整
1.油价又要大幅上涨?现在加油站92、95号汽油,零号柴油最新限价!
2.2023年柴油政策
油价又要大幅上涨?现在加油站92、95号汽油,零号柴油最新限价!
时间过得飞快,一转眼2023年已经来到4月中旬!现在正值春耕生产的关键阶段,农业农村也迎来了一系列的利好扶持政策!对于我们农民来讲,相信大家也非常关心汽柴油价格调整的相关情况!毕竟随着4月份下旬的日益临近,新一轮油价调整也将正式开始!在这一次油价调整中,国内汽柴油价格能否再次迎来大幅下调?现在国际原油市场形势如何?农民在春耕生产中需要警惕哪些问题?今天老道就结合全球原油市场情况,为大家重点说一说油价调整的相关消息!现在加油站最新限价已经确定,对于咱们种地农民来说从现在开始,大家必须要做好心理准备!具体情况,咱们一起说一说!
油价又要大幅上涨?现在加油站92、95号汽油,零号柴油最新限价!
老道说:从2022年一直到现在,国内汽柴油价格就一直处在较高水平!尤其是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的融合发展,现在注册在农村的机动车数量持续增长!目前农村机动车数量已经达到了全国机动车总量的50%以上,并且保持连年增长的趋势!在大家日常出行发生变化的同时,油价的涨跌也是很多朋友关心的!特别是进入到春耕生产阶段,大量的农机作业也进一步加大了国内汽柴油消费,油价的涨跌也关系着农民春耕种地成本情况!关于油价调整方面,有两件事希望大家有所了解!
第1件事:5月份开始一直到12月底,国际原油减量计划将加快推进;
老道说:影响国内汽柴油价格涨跌的核心因素,就是国际原油的涨跌!而就在前段时间,相关原油出口国正式发布通知指出,将从5月份开始启动超过“欧佩克+”制定的原油减量计划上限的减产行动!预计在5月份开始一直到12月底,国际原油供应量将再次下降!受到减产计划影响,每日减少的原油供应量将达到160万桶,希望大家有所了解!(老道个人认为,未来油价很难再大幅下跌了!)
第2件事:消费刺激油价上涨,地缘冲突引发系列连锁反应;
老道说:从2023年开始以来,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开始下降!全球经济处在加速恢复的阶段,同样有一些国家正在面临包括“通货膨胀”在内的,诸多挑战!而俄乌冲突到现在已经超过1年了,作为重要的能源和粮食出口国,因为冲突事件已经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在油品消费需求集中增长的刺激下,地缘冲突造成的“能源博弈”很有可能会加剧油价上涨!这也是需要大家多多注意的问题!
通过以上两件事来看,已经为我们充分预示着在4月下旬即将启动的新一轮油价调整中,国内成品油价格很有可能会迎来上调!现在按照原油价格情况来看,国际参考原油变化率已经达到11.01%,预计汽柴油价格每吨涨幅将达到470元左右!而最新一轮的油价调整将于4月17日24时正式开始,这一次的油价调整很有可能会让汽柴油价格迎来大幅上涨!下面咱们关注一下,目前国内汽柴油价格的最新限价和预测限价情况!
4月12日加油站92、95号汽油,零号柴油最新(预测)限价情况如下:
92号汽油目前限价为:7.44元每升,按照原油市场变化率,预测限价为:7.80元每升,预计每升涨幅在0.36元;
95号汽油目前限价为:7.92元每升,按照原油市场变化率,预测限价为:8.32元每升,预计每升涨幅在0.40元;
零号柴油目前限价为:7.14元每升,按照原油市场变化率,预测限价为:7.54元每升,预计每升涨幅在0.40元;
随着春耕生产的全面启动,对于我们所有的种地农民来说从现在开始,大家一定做好相关油品储备!油价即将大幅上涨,如果大家没有做好准备很有可能就会面临,种地成本提高的风险!油价调整在即,老道希望大家能够多多留意油价调整的相关情况!在这里,也恳请所有的农民兄弟行动起来,点击文末右下角在看,让我们一起为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三农扶持政策点个赞!
2023年柴油政策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3年1月17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降低205元和195元。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将不再按照其闪点是否小于60度来划分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而是统一将所有柴油一律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来进行管理。
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柴油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准行业标准的安全条件。
企业经营柴油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履行“三同时”手续,并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及其他原油加工企业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15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