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 价格 调整-成品油价格调整细则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
2.电子税务局成品油库存查询
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
根据《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及《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第543号令),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公路养路费”。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用车辆购置税和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并将第三款修改为:“县道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与民工建勤的办法实施,可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
三、删除第四十六条中的“公路养路费”。
四、删除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五、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公路养路费”,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六、删除第五十条中的“及公路征费稽查站卡”、“和征费检查”及“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七、删除第五十一条。
八、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同时将该条第三款修改为:“对收取的过渡费的使用,除以渡养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为桥的建设资金”。
九、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一)对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二)对非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通行费、过渡费的,应当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全部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同时对当事者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相当其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以及条文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条文顺序,根据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电子税务局成品油库存查询
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库存查询功能,输入查询条件,查看库存信息,并进行分析与处理,企业可以实时掌握成品油的库存情况,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
首先,企业需登录电子税务局的官方网站或使用相关的税务软件。确保登录的账号具有进行库存查询的权限。
二、选择库存查询功能
在电子税务局的主界面或菜单中,找到与成品油库存查询相关的功能模块。这通常位于“查询”或“库存管理”等栏目下。
三、输入查询条件
进入库存查询页面后,根据系统提示,输入相应的查询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括企业名称、税号、查询时间段、油品类型等。确保输入的条件准确无误,以便获取准确的库存数据。
四、查看库存信息
系统根据输入的查询条件,展示成品油的库存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库存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库存变化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对数据进行排序、筛选或导出操作。
五、分析与处理
通过查看库存信息,企业可以分析成品油的库存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或问题。根据分析结果,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调整采购计划、优化库存管理等,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
电子税务局成品油库存查询功能为企业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库存管理方式。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库存查询功能,输入查询条件,查看库存信息,并进行分析与处理,企业可以实时掌握成品油的库存情况,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规定: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计综合〔1994〕6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原油供求总量平衡和年度计划第二条 按照国家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要求,宁厦炼油厂和马家滩炼油厂,根据对社会油品需求总量和资源总量的测算,提出加工原油需求量的建议,分别上报自治区石化总公司和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三条 自治区石化总公司和长庆石油勘探局将宁厦炼油厂和马家滩炼油厂的加工原油需求量分别上报自治区计委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同时抄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计委汇总后上报国家计委,抄报中国石化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第四条 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原油平衡分配计划和中国石化总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自治区石化总公司和长庆石油勘探局组织炼厂参加中国石化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共同召开的产运销衔接会,落实季度、月度计划并实施执行。第五条 石油企业外部生产条件的保证。为保证原油资源配置方案的实施,自治区计委在分配电量和其它物资时要相应增加石油企业的计划指标,保证为石油企业生产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电力和石化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保证石油企业用电需求以及生产所用成品油和发遇所需的燃料油。自治区经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协调。第二章 成品油供求总量平衡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第七条 按照自治区计委关于编制年度成品油平衡计划的要求,自治区石油总公司所属各市、县石油公司测算当地年度成品油社会需求量,上报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并抄送当地计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汇总上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委和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公司,抄送西北销售公司。自治区计委在汇总、协调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我区年度成品油需求量,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抄送中国石化总公司。第八条 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对原油的配置意见和对自治区成品油市场需求预测,提出宁夏炼油厂和马家滩炼油厂生产各类成品油的年度安排建议,征得自治区经委意见后,报送国家计委,并抄送中国石化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第九条 自治区石化总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和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要分别将所属的宁夏炼油厂、马家滩炼油厂、自治区石油公司系统的计划期成品油年初库存量及当年可动用或需补充库存量的建议,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委,由自治区计委汇总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抄报中国石化总公司。第十条 自治区计委根据全区成品油需求量和资源情况负责联系国家计委下达我区成品油总量平衡计划、生产计划、资源分配计划。
自治区经委负责对计划执行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第十一条 炼油企业一律不能搞各种形式的国内原油来料加工,也不得自行直接向市场销售成品油。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成品油生产、销售、库存、消费的统计,按月、季、年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统计数据,为搞好成品油总量平衡和资源合理配置提供参考。第三章 成品油资源分配计划的实施和业务分工第十三条 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成品油分配计划,负责制定全区分配计划。计划分配的范围是除六大直供用油部门之外全区各行业用油、在宁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用油,包括原由国家专项分配的各项用油。第十四条 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在中国石化总公司和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委指导下,负责全区成品油需求的预测,资源衔接,市场供应,组织各市、县石油公司做好成品油的接卸、储存、运输、销售工作。第十五条 以自治区石油总公司销售系统为主渠道,宁夏炼油厂和长庆石油勘探局石油天然气经销总公司为辅助渠道的成品油经营机构,经整顿合格后,其经销量由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配置方案,根据各自的经营能力、储运条件和成品油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各个销售渠道现有的储运设施都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加以利用,实行社会化服务,合理收费第十六条 季度资源的供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要根据中国石化总公司下达的委度资源供应计划,在每个季度开始前45天提出具体品种的季度需要量,报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公司及西北销售公司。
炼油企业要积极参加中国石化总公司会同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组织的季度成品油排产会议,以确定具体品种的季度资源交货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要积极参加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系统召开的季度资源订货会,具体落实季度供应计划,签订产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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