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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油价调整会漏洞吗是真的吗-现行油价调整会漏洞吗

1.燃油附加税(有分)

2.未来中国实体业,会怎么样?

3.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利益受损的制度缺陷分析

燃油附加税(有分)

现行油价调整会漏洞吗是真的吗-现行油价调整会漏洞吗

不宜开征的14个理由

发帖人在帖子中提出了反对近期开征燃油税的14条理由。整理如下:

1.我国不能和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相比,目前美国的93号汽油零售价只是3.79元/升,远远低于中国的6元/升;而且国外基本上没有收费公路,即不存在路桥费。

2.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有目共睹。

3.发达国家的公路少而等级平等,它体现了平等竞争;而中国的公路多且等级不一,等于没有提供平等的竞争条件。势必会造成多用路者少付费,少用路者多付费的情况,特别是西部欠发达地区。

4.据说我国的燃油70℅靠进口,那么打击走私堵塞漏洞的办法是什么?它会使国家造成税收的流失。

5.燃油税的依据是每个加油站和加油点的税控机反映的数据税收。国家控制的办法是哪些?用什么方式监控?如果手段不具备会给不法经营者提供贪污的机会。

6.部队、铁路部门、航空部门、海河航运部门,以及以油发电部门的用油核控减税怎么办?如果核控手段不具备,会影响部门的发展,如果多核和掌控不住,会流入社会吃税费发财。

7.现在开征燃油税,必然导致油价上涨,而油价上涨则会增加农业种植成本与运输成本,一些企业就面临生存困境。

8.今后运输工具应从环保发展,即发展不用燃油的电车、燃汽车,对这些电燃汽机车,养路费是否收取?不收的话,是否会引起社会新的矛盾?

9.出租车的用油怎么办?国家怎么控补?如果实施燃油税,按照现在的每升6.50元计算,每月一辆出租车跑10000公里,城里跑每月需要900—1000升油,合人民币6000元左右,再加30℅—50℅,每月需10000元左右,那么它是每月养路费的多少倍?

10.国家正在解决农民的出行难问题,大力发展县到乡、乡到村的农村客运市场,如果费改税的话,这项工作是否继续做?怎样做?

11.客货车历来是解决中国长、短途运输的主流,主体运输的主流也是要靠公路运输,原来5吨的货车每月养路费是1100元,每天是36.66元左右,如费改税每月也需10000多元,是现行的多少倍?

12.看了网上的民意测验结果,赞成费改税的有30℅,持怀疑态度的占35℅,不赞成的有25℅,他们多数对费改税界定不清、利弊不明,结果赞成的也是30℅,怀疑和不赞成的共60℅。

13.有关人士说不利的方面可采取反补,那么反补的办法是什么?补多少?

14.目前世界金融危机影响了中国经济,现在实现费改税,它是拉动经济发展,还是阻碍发展?

未来中国实体业,会怎么样?

我对中国实体经济及未来真的很看衰! 因为目前中国在科技创新, 产业升级, 经济结构改革方面虽然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但相比中国巨大的经济体量和人口规模来说还是显得微不足道, 何况这其中的一些改革也不过是聊以的噱头而已. 简单的来讲, 中国的实体经济已经出现了高端与中低端综合竞争力双头严重下滑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甚至都是无解的!

(一)中低端制造业----中国目前的生产要素成本已经非常高了.高到什么程度?

(1)以人工为例, 中国一个普通工人的月平均工资是越南, 菲律宾, 印尼等东南亚国家的3-4倍,即便比泰国和马来西亚,也毫无优势可言. 如果跟印度和孟加拉来比,这个差距可以扩大到5-6倍甚至更高.甚至有沿海大工厂的工人工资比新加坡, 中东等地的印巴外劳的收入还高.要知道这还没有把企业要承担的社保,医保等福利负担算进去.

(2)以原材料/零部件/配件/半成品为例, 中国的价格也要比国外高很多. 因为在中国买到的成品价格就比国外要高, 要知道成品也是由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组装而成的, 成品都比别人贵很多, 这些基本生产要素价格也会高很多,毕竟面粉不可能比面包贵. 即便是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从国外买的东西,进入到中国后也没有成本优势。因为中国的进口关税,增值税, 消费税等就会把成本抬高,即便"三来一补"会有国家优惠, 但现在也不行了.

(3)以水/电/燃气等直接能源为例, 中国的电价是美国的3倍. 美国除开夏威夷的电价特别贵外(海岛地区没办法),其他州的电价都不贵,以德州为例,其电价折合人民币才2毛钱.而且人家好像也没有所谓的阶梯电价.用多少就是多少.中国的水价也比美国贵. 中国的气价是美国至少3倍以上. 对于很多行业来说,在工业生产中,水电燃气的消耗是大头, 这块的固定费用这么高, 你让人家办厂投资的怎么想? 比美国都贵这么多, 更别说比东南亚,印度,孟加拉了.

(4)以油价为例, 中国的油价是美国的2倍, 也比其他国家高. 更别说去比那些产油地区比如巴西,印尼等国了. 油价高, 物流成本也就高. 何况中国还有全世界少有的过路费,过桥费.交警还时不时地卡卡脖子,物流成本能不高么?

(5)以工业地皮为例, 目前中国同等级城市买一块工业用地的价格比美国同等级城市的工业区地价还要高,很多人肯定都不信, 但这却是事实! 不用想, 连中国同等级城市的房价都比美国高那么多, 工业地皮能不高? 比美国都高了,比东南亚就更别说了. 中国国内很多在柬埔寨, 缅甸, 印尼等地建工厂的老板都在感叹, 在那边拿地不仅容易而且价格真的低! 而且那边拿了地后, 即便厂子不搞了, 转让出去也有人接收, 因为现在越来越的中低端制造业都往东南亚搬迁, 根本不愁以后没人要.

(6)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例, 连美国现在为了鼓励制造业回流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而中国不仅取消了对外资的优惠政策, 对自己的企业不仅不减税, 相反还跟以前一样, 该交的交, 该罚的罚, 一个子都不能少, 有些地区由于税收不好,当地政府甚至要求企业预交次年的税收......简直不可理喻! 东南亚, 印-孟等地对外来制造业也有很多优惠政策, 其政策优惠幅度比美国更大.

(7)以人民币汇率为例, 从去年开始到现在日元已大幅度贬值2次, 据说今年跟美国签署TPP协议后,又准备大幅度贬值1次, 前2次已经使得很多中国对日出口企业苦不堪言, 这次再贬, 我估计那边的市场可以直接放弃算了. 本来日本就不怎么要中国的高端产品,人家有的是高技术. 现在中低端的没了价格优势, 还怎么做生意? 澳大利亚,巴西, 印度等国都进行过1次大幅度贬值. 欧元在今年初,直接从1:7.7贬到1:6.7, 如果此次日本再贬值,又会带动一波贬值跟风. 加上从去年下半年到今年第1季度, 俄罗斯卢布也一直贬值.现在美国又要对俄罗斯实行新的制裁,那卢布估计又要下滑了. 即便如此,人民币还是挺在那里。央行宁可每月花1000亿美元的子弹来抗,也不愿意汇率马上掉下去. 除了面子因素外,害怕国内外热钱快速逃跑从而刺破资产价格泡沫是最重要的因素. 但是即便国内楼市, 股市泡沫一起破灭,TG也会竭尽全力稳住汇率,想一下子从1:6贬值到1:7,1:8怕是不现实的. 而且你贬, 人家也贬, 汇率上还是没有优势.

--------------------综合以上7点分析, 中国实体制造业特别是中低端真的已经毫无优势可言. 中低端产业迁徙东南亚, 印度, 孟加拉不仅是大势所趋, 而且还是现实且不可逆的长期趋势. 而中国在南海的强势表现以及美国所倡导的TPP的达成, 只会加速这一进程! 用不了10年, 5年内大家就可以更加深切地感受到这种变化, 到时候就不是鞋服上会印有MADE IN VIETNAM/INDIA/INDONESIA等的字样,可能象PPR管,工业氧气瓶,轴承,钢管,玩具,家具,纺织等会越来越多地出现东南亚,印度的品牌.现在在ALIBABA国际站上, 已经能看到越来越多的印尼, 印度, 越南,泰国的企业购买供应商金牌会员帐号向中国推销产品. 真的是太讽刺了!

(二)高段制造业----即便与欧美日拼高端制造,中国似乎也没多大优势. 以美国为例, 与中国在上述7点的较量中,除了人力成本美国依然是中国的8倍左右外, 其他的都比中国便宜很多.最后两国在高技术产品领域的价格底线可能差不了多少. 前端时间所报道的泰国高铁项目让日本川崎重工以超低价格给拿下, 国内还有媒体说日本人做亏本生意抢订单. 俗不知最喜欢做亏本生意的就是TG了.看看TG在海外的投资,哪次不是以巨亏收场的? 日本人可没这么蠢. 人家的实际制造成本可能就有这么低. 人家只是不愿意卖低价, 象中国那样动不动就是价格战, 那才是贱得!

即便中国与欧美日做的产品无论外观, 内在质量, 性能, 设计,售后服务都差不多,但别人有成熟的品牌优势和国际影响力.人家就算比中国贵一些, 中国也不一定争得过别人. 中国还是只能在传统的金砖国家市场搞搞. 象华为,联想,比亚迪, 吉利, 三一等国内巨头, 其整体销售收入还是靠了中国本土及其他发展中国家, 在欧美市场上虽然早已经渗透进去, 并站稳脚根但始终无法屹立于在最高端.除开欧美日民众爱国热情外,最根本还是在中国的产品确实没有所谓的创新技术, 最多跟跟风, 不被落下, 靠价格,广告,市场攻关去拼对手就不错了. 三星之流都是如此, 更别说中国的企业了.

何况随着3D打印机技术的逐渐进步, 工业机器人(工业自动化设备)快速普及, 和以碳化纤维,金属陶瓷为代表的新材料, 以及以页岩油气/光伏/风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在未来几年的广泛应用, 美国的高端制造成本会大幅降低, 甚至在中低端制造业领域, 价格会比中国还低都有可能. 以工业机器人为例, 它确实能省下一笔巨量的劳动工资,加班费,社保,医保等福利补贴, 甚至还省掉了建宿舍楼,寝室装修,以及日常伙食供应的成本, 产量大,质量稳定,材料损耗率可以降到极低, 还没有罢工和内部管理的麻烦. 只要产品利润率较高, 走量大, 市场稳定, 做得好的2年左右就能收回初期机器人的固定投资成本,后面的年份全是纯赚. 你说咱们中国能比吗? 中国13亿人, 总要吃口饭的, 如果在中国机器人大规模普及的话, 所有的实体外资就该全部回流欧美了. 到时候剩下的人干嘛? 全部失业, 然后? 确实是个问题.

还比如造汽车, 等美国的T800,T1300碳化纤维大规模量产,成本下降后, 一辆汽车可以用到30%-50%的先进复合材料(欧洲台风战机机身材质已使用了48%的复合材料), 人家做的车体更轻(油耗降低),更坚固,更耐磨损,抗腐蚀,抗老化,但费用跟传统的铝合金,特种钢差不多, 你说中国的产品如何竞争? 话说中国的T800还是从美国那偷来的技术, 在江苏建的工厂. 如果美欧日对中国集体封锁, 那中国岂不跟世界潮流说BYE BYE ?

----------------------在上述7点中,人力成本已经不可能再往下降,即便经济危机中,人工成本由于市场调节自动下浮, 但人的期望已经高不可攀. 没有人希望自己未来过着一种没车没房没有尊严低工资的生活.即便再穷的农村子弟也是如此.而其他6点,想要降低费用几乎是不现实的. 这会影响到权贵的利益. 回想要求提网速, 降费用,看看到现在全部都实现了吗? 如果要TG减税,降低水/电/油/气价格, 不靠卖地过日子, 政府收入会锐减. 地方政府恐怕连工资都发不出来. TG对国家的控制会更弱, 权贵会更加反弹. 地方债务的漏洞将更加无从弥补.而要TG自我革新, 自我净化, 老王在5月邀请日本著名政治学者福山先生时已经说了,天下没有谁能自己给自己动手术的. 所以靠体制改革,进而带动经济改革,这一点还是别抱希望了.

----------------------最后补充说1点,其实大家谈得最多的就是TPP. 实际上除了TPP的阻碍外, 美欧间的TTIP更将使得未来中国将会有更多的企业被挡在美欧2个最高端, 最大的国际市场之外. 如果撕破脸皮, 都不按现行WTO准则行事, 美欧会按照TTIP协议,搞出更多技术性或非技术性的贸易门槛阻挡中国企业.加上东南亚, 印度的崛起, TTP的推波助澜, 美国不会需要中国的中低端产品, 但中国却需要欧美日, 东南亚, 印度的市场和欧美日的高技术. 而中国又有13亿人要就业, 要吃饭. 真的不敢想象未来中国会怎么办? 其实这已经是放在眼前的困境了.

先不说什么放水晚, 不放水早. 也不说中国手里目前抱着的股市-汇市-楼市-债市4颗炸弹谁先爆. 就目前这种趋势来看, 10年太长, 5年内就将对中国形成严重冲击! 而计划只会帮助这些潜在竞争国完善他们的基础设施与交通条件, 真的是养虎为患.

所以从目前事态的发展速度来看, 中国已经没有任何时间和空间去完成改革了.而且这种改革也不可能以牺牲很多人的就业为代价来完成. 毕竟中国有13亿人,没了中低端制造业, 大家都去搞高端么? 都去搞第1产业和第3产业么? 似乎也不现实啊!

但无论如何, 没有了实体经济这个强大根基的保障, 任何虚拟经济都支撑不起一个巨型国家的崛起, 甚至连生存都将成为一句空话! 我对中国的实体经济及未来真的悲观!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利益受损的制度缺陷分析

5.2.1 资源补偿法律制度缺陷

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与利益分享方面还存在法规体系不健全、法规条款不明确等问题;在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紧密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很多法律、法规刚刚开始制定,很不完善,有的还处于修订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只是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而对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补偿没有明文规定,成为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个“盲区”。再例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刚刚制定,缴纳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缺乏明确的规定。

此外,有些法规条款规定得不明确,难以把握。如国家很多政策均规定,在资源开发利益分享上照顾和优惠民族自治地区,但仅仅是原则性规定,针对不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并没有更为明确具体的可操作办法。虽然,地方政府和资源地居民在分享矿产资源利益的问题上在部分法律和法规上有所涉及,但仅仅是宏观层面的定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从区域的立法角度来看,新疆是我国的一个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2001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5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输出过程中,建立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只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给实际操作造成很大困难。

总体而言,我国立法上未能突出对资源所在地的补偿,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法规,有关资源、环境补偿的立法和理论只散见于零散的规定当中,并且大体上都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对补偿标准、补偿主体与补偿范围的界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使许多具体实际问题难以解决。

5.2.2 资源产权制度缺陷

5.2.2.1 产权界定不清晰

产权明晰是确立资源补偿机制的前提。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有三个特征:普遍性、独占性和可转让性。通过有效的产权安排可以实现福利的改善。

但是,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明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资源所在地的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对资源进行开采,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包括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是非资源所在地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代表国家对资源进行“依法开采”,从而导致资源所在地居民利益与自然资源开发企业利益的不统一。国家通过设立矿权制度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得以实现,然而这种所有权实现形式,忽视了地方政府和矿产资源赋存地居民的资源收益利益,在客观上导致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不均衡。

5.2.2.2 产权配置不合理

在矿产资源一级所有一级开采的矿权体制下,国家拥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开发利用权以及资源收益权,资源地获取资源收益的方式就是参与矿产资源税费的分享。

多年来,新疆油气资源开发采取的是中央企业直接开发为主和资源输出为主的方式,所开发的资源主要输送到东部地区进行加工。由于国有企业所占比重高,而且其技术较先进,就业容量有限,在经济上与资源输出地联系不紧,同时国有企业所得税一律上缴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不利。由于矿产品不在本地加工,资源开发不能通过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5.2.2.3 产权结构不完整

主要表现在现行的产权制度安排缺乏对资源地居民优先受惠权的考虑[77]。由于资源在地域空间分布上存在着不均衡性和相对集中性,这样同一资源不同地区的居民将自然地拥有不同的权利,距离资源地较近者拥有优先受惠权。在国外,一些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资源禀赋与资源地居民关联度高,资源地居民大都能从资源开发中得到丰厚的实惠,如海湾六国虽然是世界上水资源和可耕地占有率最低的几个国家,但石油资源丰富,因而当地的老百姓很富裕。又如美国科罗拉多州,除了科罗拉多河之外,该州没有其他更多的资源。美国政府立法规定,科罗拉多河流经的每一个州都必须支付水资源使用费,并将该费用补贴给该州。科罗拉多州用水资源换取发展权,获得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

5.2.2.4 政府和企业的权责不对等

长期以来,国有矿产资源的无价和无偿开发利用,矿山企业无偿占有和使用矿产资源,使得节约使用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成为一句空话,直接导致矿产资源的高损耗、综合利用率低、经营效益低下、生态环境恶化,使矿产资源消耗得不到补偿,乱采滥挖屡禁不止,无人对资源保护、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负责。矿山企业实行粗放型经营,急功近利,把经济效益建立在不惜代价、不顾后果的掠夺式资源开采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上。而企业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却将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转嫁给政府解决,自身不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

5.2.2.5 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不完善

由于新疆矿产资源产权市场不够成熟,产权交易运作不够规范,产权流转的风险较大,阻碍了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的实现。以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为例,自1998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颁布以来,虽然从制度上确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但实际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出资的“两权”仍然是无偿取得的。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全国现有的14万多个“两权”中有偿取得的还不到一半,矿业权无偿取得和有偿使用“双轨”并行,使国家权益大量流失。加上现行“两权”使用费缴纳标准太低,降低了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跑马圈地”和资源的粗放利用、无序开发。

另一方面,作为矿产资源产权市场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中介服务体系还不健全,产权经纪人队伍尚未完全建立,产权中介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还不能为矿产资源产权交易提供高水平的决策咨询、政策法规、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产权交易所需的配套服务。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的交易市场服务体系不完善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其产权价值的实现[78]。

5.2.2.6 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的保障体制不健全

要保障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得以实现,需要从法律、制度、政策、经济等方面营造一个高效率的外部保障环境。新疆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矿产资源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的保障机制建设滞后,尤其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和以经济手段为主的保障性政策措施,使得新疆在能源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中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5.2.3 资源税费制度缺陷

5.2.3.1 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过低,地方收益过低

我国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为地方税,收归地方财政。因此,资源税对于调节和平衡中央与地方在油气资源收益上的分配,促进资源产地由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转化有着重要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油气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导致资源产地的资源收益低,资源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不大。虽然国家在2005年对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但调整后的油气资源从价税率也仅为1.5‰,仍然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79]。矿产资源税费征收水平过低,同时还要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的社会成本和资源枯竭的可持续发展成本,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矿区出现非法开采油气、矿业秩序混乱的现象。

5.2.3.2 资源税计税依据和计征方法不合理

虽然资源税是地方税,但由于资源税采取从量计征、税价分离的原则,地方资源税收入与油气资源价格的涨跌无关,油价上涨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往往被油气资源开采企业获得,地方政府难以从中获益。现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资源税制不能体现油价上涨跌对税收的影响,地方政府不能通过税收形式参与分享油价上涨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分配,地方财政无法享受资源价格上升带来的利益,同时地方政府还要承受由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现行的资源税费制度扭曲了资源收益分配机制,亟须改革。

在我国,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不区分省内省外消费,并且油气价格比较低,从而造成石油、天然气等初级产品大量输出产地时收益外溢效应比较严重。在国外,当矿产资源从本州输出到州以外的地方消费时要征收跨州税,通过这种手段,资源丰富的州可以最大限度地分享资源价值和收益,增加本州的财政收入[80]。

5.2.3.3 资源补偿费费率太低,不能体现资源的价值

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是对使用权利的丧失进行的一种补偿。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采矿权人之间平等性财产交换关系。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绝对地租。在性质上相当于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权利金,但与国外的权利金相比,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太低,平均仅为1.18%,而国外一般为2%~8%。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权利金费率也高达12.5%。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从1994年至今没有进行过调整,这个补偿标准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不足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外权利金费率情况见表5.2。

表5.2 国外权力金费率对比表 单位:%

资料来源:江福秀.关于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的研究.南方国土资源,2007,1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第5条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率系数。”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计征,但由于补偿费率太低,补偿费的数额远低于资源本身的价值。过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必然使得西部的自然资源优势无法转变成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反而会扩大东西部之间的差距。过低的资源补偿费一方面刺激了对矿产品的需求不合理的膨胀,导致普遍存在的“采富弃贫”现象,另一方面也人为地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行业的利润,导致矿产资源过度过早开采。

5.2.3.4 税费体系过于复杂,存在理论上的矛盾

我国由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构成的“两费一税”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对维护国家的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油气勘查开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该体系已不能适应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显得过于复杂、繁琐,并存在理论上的缺陷,不利于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资源产品价格改革。

从资源税方面看,存在着普遍征收原则与调节级差收益目标之间的矛盾。资源税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级差收益,但在具体实施中,贯彻的却是普遍征收的原则,其征收对象既包括开采优质资源的矿山企业也包括开采劣质资源的矿山企业,也就说,其实际调整对象既包括资源的级差收益也包括资源的绝对收益。我国资源税的征收主要实现的是通过“普遍征收”来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级差调节目标并未能得到充分实现。

就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将其作为国家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的一种方式,是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措施。其所调整的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与矿产资源开采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是采矿权人开采不可再生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一种补偿。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率过低,这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内涵与外延不相称,不能使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而且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征收管理难度大,更加降低了其地位。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成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主体,没有准确反映矿产资源的价值,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真正反映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收益。

5.2.4 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缺陷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和资源地居民。从目前实施情况看,中央与地方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上,存在一定矛盾。

一是资源开采企业上缴资源地的税收少。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主要采取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税费模式。地方政府能够分享的矿产资源税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划归地方税种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另一类是划归共享税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于资源税费率低,营业税、城建税在企业税务中只占很小一部分,增值税是一种共享税,另外由于油气资源是国家高度垄断的,归属中央部委管理,地方的干预程度相当有限,许多矿产资源是以初级产品形式输出,留给地方的增值税很少。

在新疆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的企业大都是中央大型国有企业,大部分税收上缴给了企业总部所在地,这样,中央大型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远不如地方企业。[81]如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直属企业,其企业分布在资源所在地,但其收入核算和税收却在北京,地方GDP数字增长了,但财政没有得到实惠。据初步测算,2006年仅此这一项新疆损失的数额约为88亿元。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为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是塔里木盆地油气田的核心地区,是自治区主要的油气生产基地,也是中国“西气东输”的源头地区。目前,该地区开采油气田的单位,主要隶属于中石油、中石化等四家央企。受央企税制的影响,该州近几年地方财政收入受到较大影响。据该州财政局测算,2005~2007年,三年预算损失地方财政收入36.3亿元。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看,只有从事石油天然气服务的零散企业向巴州上缴企业所得税,三大油田所得税均通过总部上缴中央财政。根据国税部门规定,各石油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15%,按照现行所得税分享比例,该州因此损失的地方财政收入2005年为11.5亿元,2006年为17.4亿元。由此可见,在现有财税制度下,地方政府从矿产资源开发中所分享到的税费相当有限,虽然石化产业产值和利润高,但其对地税和财政收入的贡献却不大。

此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管道运输业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全部汇总缴纳,而从事管道运输业的机构,一般都设在东部大中城市,其运输营业税在发达城市缴纳,这种分配政策不利于资源所在地的经济发展。例如,我国“西气东输”工程起点在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的轮南镇,管线总长4000多千米,在新疆境内有1000多千米,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开采的天然气主要负责对上海及沿途地区的供气,但由于“西气东输”的机构总部设在上海,因此,大部分从该州输出的天然气,其税收在上海缴纳。据统计,“西气东输”天然气管道运输业营业税每年达3亿,全部在上海缴纳,每年返还新疆的只有1亿元。

二是资源补偿资金在使用中的分配比例不合理,资源开发利用地区贫富分化,低收入群体扩大。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央与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是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但地方政府并未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取得较大收益,却要为资源开发的不利影响“埋单”。

5.2.5 资源补偿机制缺陷

长期的资源开发和廉价的资源输出,给资源产地带来了产业结构不合理、环境损害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国家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加以解决。

5.2.5.1 完善的资源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虽然我国明确提出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并完善了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和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补偿机制。但目前从总体来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缺乏有效的运作机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缺乏资金支持,行之有效的补偿制度体系尚未建立。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8条“自治区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虽然开征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但由于资源税费征收标准不合理并且也没有完全用到生态环保当中,造成资源环境补偿不到位。按照1998年5月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征收上缴入库,自治区分成的部分,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统筹安排,平衡使用,其中地质勘查专项费占40%,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占20%,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占40%。但由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低且纳入预算,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方面的支出比例不高。

矿产资料补偿费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绝对地租的具体形式之一,与国外的权利金相似。征收权利金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权利金一般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不用于资源勘查,也不作为征管部门的费用开支,而是用于可替代资源的研究和发现,以补偿资源开发中的资源价值的损耗。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我国对矿产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在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这也就是说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是政府以勘探投资者的身份,向使用勘探成果的矿山企业收取的勘探成果有偿使用费,而本应对资源开采地的资源损耗补偿却被忽视了。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资源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扭曲价格体系,对自然资源采取粗放式、掠夺式经营,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产品这种区域间不平等的交换模式,导致资源提供者无法得到合理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资源价值无法得到很好的体现,新疆丰厚的资源无法给资源地带来更多的利益。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耗竭补贴制度,勘查投资过度依赖国家,矿业企业投入没有积极性,同时由于矿业投资环境的制约使民营资本不易进入,从而使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处于“青黄不接”的局面。我国许多老矿山企业由于资源枯竭,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勘查新矿体,面临着停产闭矿的困难境地。

5.2.5.2 缺乏有效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法律和政策,但缺乏专门针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只是规定了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但是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如何来修复补偿没有作出具体要求。虽然我国个别省(区)、市开征了生态补偿费和矿区恢复治理保证金,但是国家层面上没有专门的关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非常需要国家尽快制定相应法规,为生态补偿提供法律依据。

从目前我国实施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来看,很多都是短期性的,缺乏持续和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我国颁布的有关生态补偿的政策大多是以项目、工程、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因而也都有明确的时限,导致政策的延续性不强,给实施效果带来较大的变数和风险。当项目期限过后,当地居民的利益得不到补偿,为了基本的生活和发展需求,他们就不会再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去限制自己的生产和开发,从而持续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压力。实践中有关生态建设的经济政策严重短缺,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反而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影响了地区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

此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补偿的主体不明确,补偿金无保证且使用中存在很大漏洞。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评估方法仅仅处于理论研究阶段,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补偿评估制度,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此外,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一直代替破坏者履行修复治理义务,在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中处于被动地位。目前对新疆矿区生态环境补偿主要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补贴,由资源所在地方政府组织修复治理。由于新疆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有限,对国家投入依赖性很强,各地方矿产资源修复治理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

5.2.6 资源开发利益分享机制缺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法律性文件中,对矿产资源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的利益分享机制进行了一定的制度安排,但在具体的政策体系中,除了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标准设计上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倾斜(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外,在其他的政策体系中,很少有具体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情况的政策。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主要体现在财政的二次分配上,即中央、省通过转移支付等办法给少数民族地区更多的资金支持。根据现行财政体制,除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的中央对地方的体制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全国普惠制”的政策外,只有民族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一项政策。而这一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也是针对所有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实际上是一项“民族地区普惠制”政策,针对资源开发型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因素,仍没有被考虑。现有的政策框架,只给少数民族地区利益分享提供了一些渠道,但缺乏建立这些渠道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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